通常的意向书内容中都含有导致其丧失约束力的条款。如在意向书中列有“本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由正式的合同确定”等条款,意向书中这些条款通常都表明双方不希望受到有关内容的约束。因此,通常来说,意向书不具有和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在某些情况下,意向书也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如果意向书已经具备了一份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买卖双方约定了买卖价格、买卖标的物、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违约条款等,而且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其约束力,且一方已经开始履行了该意向书所载明的部分义务,对方也接受了,虽然此时没有订立合同,通常应认为该意向书具备了法律约束力。

股权转让意向书和协议书的区别是:
1、性质作用不同。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属于契约性文书;
2、角度范围不同。协议书往往较多地涉及宏观角度、总的原则;
3、内容要求不同。协议书的内容不及合同具体细微;
4、失效长短不同。意向书的有效期限一般较短。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股权转让不是必须签署书面协议,但是还是建议签署书面协议。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对于转让股权的,不论是公司法还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没有关于股权转让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从理论上来说,股权转让合同无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还是其他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补充协议就是对原有协议(或合同)的一种补充。之所以需要这个补充,理由可能有以下几种:一、原协议遗漏的事项进行补充。例如,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发现没有约定股权过户时间,那么可以就这个问题重新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