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并不需要当事人自己隔一段时间就到公安机关去报到,但是需要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告自己的行踪。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去外地会查,取保候审离开所居住的地方要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情节严重,是可以取消取保候审措施,改为监视居住或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候审期间没有违反保证义务的,取保候审结束后,由机关向其退还全部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案件的性质等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若在此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则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