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免除债务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1、债权人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2、【法律依据】
3、《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到限制。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1)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
(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3)经审理确认代位权成立并经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