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费本人移民,丧失中人民共国国籍的参保人,由本人书面申请止老保险关系。
2、缴费本人死亡,在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外籍、获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参保后,与用人单位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可申请办理止老保险关系。
4、已达退休年龄男满60岁女满50岁,或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并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保关系的,可以对个人养老账户余额进行结算;
2、即将或已离境且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保关系可以办理个人养老账户提取;
3、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本市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但不申请延缴或转移的可以申请个人结算;
4、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1、有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以及保证劳动力再生产,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2、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保障,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3、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提高了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性,以及工作效率等问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