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的追诉期,一般是二年,特殊情况下是二十年。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规定。

1、指死者留下的财产或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或物质财富。
2、死者留下的财产。《后汉书·郭丹传》:“丹出典州郡,入为三公,而家无遗产,子孙困匮。”《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何况人家兄弟们争着祖父的遗产,不肯相让一些,情愿大块的东西作成别个得去了。”曹禺《人一幕:“﹝曾皓﹞过去一直在家里享用祖上的遗产,过了几十年的舒适日子。”
3、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或物质财富。鲁迅《三闲集·无声的中国》:“因为那文字,先就是我们的祖先留传给我们的可怕的遗产。人们费了多年的工夫,还是难于运用。”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第一章第一节:“所以,中华民族又是一个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和优秀的历史遗产的民族。”
1、遗产范围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2、(一)公民的收入;
3、(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4、(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5、(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6、(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7、(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8、(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遗产继承具体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1、法定继承,即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取得遗产。
2、遗嘱继承,即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取得遗产。
3、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即扶养人在承担了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义务后根据协议取得遗产。
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如下:
1、均分原则,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
2、照顾原则,即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适当多分遗产。
3、特殊原则,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配适当的遗产。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10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