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一)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15多、12单)
《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炸药仓库)及有害危险气体(乙炔仓库)和液体(油漆、硫酸仓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三个仓库需要贴安全警示标志。作业区不需要贴安全警示标志。临时用水设施不需要。)
(二)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
《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
定执行。
注:“责任方”对施工单位来讲指施工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建设单位。如:设计院未按时出图,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承担所需费用。(若问最终费用谁承担,应为直接的责任方设计院)
但不论费用由谁承担,施工单位都必须做好现场防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