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统一年产值综合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条规定,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

1、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4、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5、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6、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征地如果程序合法农民不同意也要按规定交出土地。
判断征地是否合法,最简单的就是看是否有两公告: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都要张贴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老百姓可以看到。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则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对于违法的征地,农民当然有权拒绝,当地政府也不能强占。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我国政府征地程序的内容有:
1、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