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就是本行系统内的一种帐务结算,它只限于本系统。而清算则是相对于本系统或者是为本系统服务的相关机构,通常它是介于两个独立结算系统之外的第三方有偿清算服务。
结算是清偿商务活动中债权债务的最终结果;清算是结清银行间资金账户往来债权债务关系最终结果的一种过程。
清算主要是指不同银行间的货币收付,可以认为是结算进行之前,发起行和接收行对支付指令的发送、接收、核对确认,其结果是全面交换结算工具和支付信息,并建立最终结算头寸。
结算是指将清算过程产生的待结算头寸分别在发起行、接收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完成资金转移,并通知收付双方的过程。当前,大多数银行结算业务的完成主要通过两类账户:一是银行间互相开立的代理账户,二是开立在央行、独立金融机构如银联、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无论清算期间实际是长于12个月还是短于12个月都要视为一个纳税年度,以该期间为基准计算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如果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该年度终止经营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年度,此后则属于清算年度。
1、线上清算和线下清算是针对电子票据贴现和转贴现,到期收款来说的。
2、线上清算是指交易对手直接通过人行电子商业汇票调用大额支付系统把钱划给另外一方,如果是线下清算,人行电子商业汇票只是变更权利人,不做资金清算。
3、举个例子,如果转贴现,线上清算就是买入方在签收时人行电子商业汇票一并把钱转给转出方,如果是线下就和现在转贴现同业资金支付一样。
合伙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或因为预定的存续期限已满,或因为合伙人之间产生无法解决的纠纷,或因为合伙的目的未能达到,合伙人无意经营下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宣告中止营业,办理清算手续。合伙清算过程中,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都负无限连带责任,共同发担经营盈亏。
合伙企业清算程序可分以下四个步骤:
1、变卖企业资产;
2、确认清算损益、支付清算费用;
3、收回债权、清偿债务;
4、分配剩余资产。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