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程序如下:
1、听证记录员在听证前,检查所有的听证人是否全部到场,做好登记的工作,听证会开始前要对所有的听证人做一个简单的身份介绍,对于委托人,还需要将身份证明给主持人检查。
2、听证会开始后主持人要求会场肃静,并且宣布听证会进行时的所有纪律。
3、对听证的内容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质证时应该围绕证据的三性进行质疑、说明、辨驳,如有异议,双方当场就应该发出质疑,当场质证、辨论,听证会结束后再质证是没有法律意义的。
4、听证调查阶段。听证组织机关对提交的所有证据做一个详细的调查,核实。
5、主持人宣布调查结果并且宣布听证会结束。

行政处罚适用程序有:
(一)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三)紧急听证程序
【法律依据】
对简易程序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1、行政处罚的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2、(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3、(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5、(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6、(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7、(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法》通过以下规定保障行政处罚的程序正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