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土地权,可能大家都比较了解,而地役权相对大家来说还是比较陌生的,那么什么是地役权?地役权的性质是什么呢?今天小编将要为你们解答,想要了解的朋友不妨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根据合同中的约定,使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和权利;它属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他人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中,当事人必须通过书面的形式来设立地役权的合同,当事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提供役地权使用人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在使用其土地时,不得妨碍地役权人行使的权利。
二、地役权的性质
1.地役权属于存在他人不动产之上的一种物权。
2.地役权主要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为自己的不动产提供便利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①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②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③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4.物权法规定:
①当事人必须通过书面的形式来设立地役权的合同。
②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时,这种称为地产相邻权。
③地役权是不能离开需役地以外独立存在的,因为它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个人独立的物权。
④地役权是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与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此它的性质是属于他物权和用益物权的。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利用或限制他人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使用来提高自已不动产的效益,这一般是基于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这时候他人的不动产就被称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就是需役地。比如说张三在海边有一套三层别墅,他特别喜欢每天早晨从阳台上欣赏海景,而在他家前面有一套当地居民李四盖的二层小楼。某日他听说李四要加盖楼层,于是他找到李四,提出给其一百万要求其停止加盖楼层,李四同意并签订了书面合同,那么此时张三别墅所在土地就是需役地,李四家所在地就是供役地。并且双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该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还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由此可见,地役权是通过合同设立的。地役权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规定采取书面形式,因此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注意采取书面形式。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增强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与土地利用不可分离,是伴随土地私有过程而产生的土地利用规范。
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设有地役权的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