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有哪些
一、申请
申请人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用地申请,村委会会集中申请材料,召开村委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
二、现场勘查
之后,乡(镇)人民政府会组织国土资源所到土地现场勘查,并审查建房用地,最好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农民需要填写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查,并证明申请人的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住情况,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上交给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确定规划用地的范围,再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
六、审批
县人民政府再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县国土资源局会颁发相应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放样
县国土资源局会协同乡镇政府人员到实地放样,并且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在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才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
如果是新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在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依法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同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农村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向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
2、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由村负责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村长签字,盖村委会公章。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到现场进行勘测,经审查合格后,由国土资源所长签字、主管乡(镇)长签署意见并盖乡(镇)政府章,然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4、县国土资源局接件后,进行资料审核并到现场进行勘测。
5、审核、勘测合格后,报县政府进行审批。
6、审批后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国土资源所到现场定点放线,准予开工建设。
7、建设完工后,报国土资源所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农房科组织相关材料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1、征地告知
这里的征地告知,就是我们常说的拟征地公告。为什么是拟征,而不是征地公告呢?因为征地文件还没有报批,先提前预告一下。这个预告一般会告知征地范围,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预告之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般就很难获得补偿了,这就是我们征地拆迁中常说的防三抢。
2、征询意见
征询意见,就是组织征地听证。前面我们说过了,征地预告要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这些都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对适用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不满意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听证。而只要有老百姓提出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必须组织听证。
3、征地材料上报
接着就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4、审核和报批
市县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预审。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政府审批。
5、发布征地公告
接着就是到了我们常见的发布征地公告环节。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公告。
6、办理补偿登记
办理补偿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7、举行听证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8、实施征地
最后就是实施征地、交付土地。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后,征地工作人员就会跟被征地农民协商签订协议了,整个征地工作也就进入实施阶段。在这个阶段,一般征收方会与被征收人进行几轮的商谈,就补偿的事情进行沟通。但总体来说基本上是政府单方面定价,不管补偿有多么不公平,政府很难让步提高补偿。所以,在这个阶段,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一定要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的主要问题有:
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
4、被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
5、进行土地调整的承包地;
6、因子女结婚分户的承包农户;
7、因离婚分户的承包户;
8、人员变动的情况的承包户;
9、主动放弃二轮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户;
11、不符合分田条件的农户;
12、有家庭人员死亡的承包户;
13、代种他人承包地的承包户;
14、已承包到户集体土地;
15、采取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承包户;
16、进行综合整治的土地;
17、出现历史遗留纠纷的土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