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很多小区都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都是业主和物业直接联系的,随着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成立业主委员会成为了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那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好处有哪些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详细咨询、了解一下吧!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好处有哪些:
1、解聘物业、选聘物业。
若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又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的话,则只能采用拒交物业的方式来制衡,但往往效果都不是很理想,因此只要成立业主委员会,让业主委员会解聘物业,面向社会重新招标选择,选择更高服务的物业来为业主服务。
2、对物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业主委员会要对物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公示物业收支情况,以防物业公司为追求自己的利益,出现中饱私囊、乱收费的现象发生。
3、沟通纽带
业主委员会除了要监督、审核物业费的收支情况之外,还要负责调解业主和物业,业主和开发商出现的纠纷问题,避免问题进一步恶化,造成双方更大的矛盾。
4、监督、考核物业服务质量
除了以上事情之外,业主委员会还要对物业公司进行定期服务评估,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的细则,和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制定小区设施设备的管理、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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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表全体业主,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作为常设机构,可以随时监督、审核各项经费的支出。
3、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建立各方沟通的桥梁。在日常生活当中,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乃至开发商之间都有可能发生这样那样的纠纷,当纠纷出现时,业主委员会可以充当其间的桥梁,起到很好的沟通作用,避免问题的恶化。
1、附停止条件及附始期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此为对附停止条件合同的规定。
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此为附始期合同的规定。此种合同在其成立时通常已具备了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但因其条件未成就,期限未届至,故未生效。于是其条件的成就、期限的届至,就成了其特别生效要件。
2、需经批准,登记的合同。《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即将批准、登记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
自首的条件有:
(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