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的,或者执法不当,或者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2、而实践中罚金、没收财产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严重。
3、一是执行机关重视不够。人民法院既是“两刑”的判决机关,又是“两刑”的执行机关,存有重判决轻执行的思想倾向,表现在对“两刑”执行的人力、物力配备不足,安排部署、组织实施不到位。
4、二是检察机关监督不力。有的检察机关尚未指定相关部门派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发现有执行不到位的或者违法的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没收财产和罚金的区别包括:
1、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财产和罚金是适用于不同情况下的财产刑,因而两者的具体数额也没有明确的大小关系。但是没收财产适用重刑,而罚金适用情节比较轻的情况,所以可以说没收财产是重于罚金的一种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