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3、(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4、(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5、(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6、(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7、(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8、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9、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10、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根据我国参加的《纽约公约》的规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57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62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接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1)没有仲裁协议的;
3、(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4、(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5、(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6、(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7、(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8、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9、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10、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