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有限公司董事会有以下规定:
2、《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3、(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4、(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5、(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6、(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9、(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10、(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1、(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2、(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3、(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1、公司法董事会有以下规定:
2、《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3、(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4、(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5、(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6、(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9、(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10、(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1、(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2、(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3、(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成员变更登记需履行如下手续:
1、公司内部通过股东大会同意对董事成员的变更,并签订股东大会决议;
2、向工商局提交材料,申请变更董事会成员。需要的材料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新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修正案(加盖公章);
(5)公司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6)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的职权,有股东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