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买了新房,但是未立刻入住,是不是也要定期缴纳取暖费呢?可能很多朋友们都认为不使用暖气就无需缴纳取暖费,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我们马上就来了解下新房取暖费收取规定吧。
一、新房取暖费收取规定
根据国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头年就算未入住新房也必须缴纳物业费的。比方说在取暖期前交付房屋,则需缴纳第一年的取暖费;若在取暖期中交付房屋,则按照百分比交付取暖费,业主可以少承担,甚至无需承担取暖费。
二、新房取暖费如何计算
取暖费收取标准为每月2.5元/平方米,采暖季按四个月计算。住宅的使用面积有:套内供热面积、阳台面积及供热的公共面积。其中,居民套户内使用面积计算在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内;净高在1.2米—2.1米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若房屋净高超过2.1米以上,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阳台供暖面积计算方式很简单,算出结构墙体内面上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若阳台内未设计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相连,没有隔断,没有推拉门之类的,阳台面积计仍然要计入供热面积之中。
三、注意事项
即使新房未入住,也要根据标准定期缴纳取暖费用,否则取暖设备和取暖效果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上述取暖费用只是给大家做一个参考,不同的地区可能具体的条款有一定的特殊之处,这一点我们应该着重了解和考虑。
文章结语:关于新房取暖费收取规定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需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继续关注网资讯平台。

1、目前执行的供热价格,依据山西省物价局晋价商字[2008]301号、[2009]281号文件规定的用热收费标准执行:集中供热居民热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60元或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80元收取;非居民热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50元收取。
2、《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明确,区域燃煤锅炉供热收费标准是参照太原市集中供热收费标准执行,对采用燃油、燃气、用电等其他方式供热的收费标准,因成本较高一般由双方协商定价。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开发商代收的维修基金属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一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一平方米。房屋维修基金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乘以比例乘以面积,但需要注意的是维修基金的具体标准由当地房产行政部门确定,所以维修基金比例在各地区之间都有一定的差异,建议购房者到当地站或房管局站进行查询。房屋维修基金可以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对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等。
1、目前执行的供热价格,依据山西省物价局晋价商字[2008]301号、[2009]281号文件规定的用热收费标准执行:集中供热居民热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60元或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80元收取;非居民热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50元收取。
2、《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明确,区域燃煤锅炉供热收费标准是参照太原市集中供热收费标准执行,对采用燃油、燃气、用电等其他方式供热的收费标准,因成本较高一般由双方协商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