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于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收回的。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等。
1、房屋出租广告,也就是上文我们提到的房屋出租告示,一点都不难写,告示中只要写清楚出租的房屋的具体位置、楼层、面积、几室几厅、单间还是阁楼、有无物业,家具、装修、新就程度、有线电视等情况就可以了。
2、如果有特殊要求的话,比如说要求租房人是夫妻还是单身,其他无所谓的都可以不写。只要写清楚前面交代的那些就可以了,毕竟告示还是以简练为主,一些杂七杂八的要求可以面议或者在电话中和感兴趣的人商洽。
3、之后还要写个房屋出租凭证,写清楚水电煤气当时数量,写清家具设备有什么以及家具的新旧程度,房屋租金多少等。如果对租金把握得不好,高了怕没人租,低了日后怕改不了的话,那就价钱面议就好了,到时候看承租人的态度规定租金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