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中送达期限是直接送达以送达回证的时间为准,邮寄送达一般以邮戳为准,公告送达以公告期结束日为准。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送达的特征是:
1、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2、送达的主体是法院;
3、接受送达的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4、送达的文书主要是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共计5种,除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同刑事的送达相同外,还有委托送达。对居住外地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诉讼文书,由受诉人民法院委托应受送达人居住地辖区的法院代为送达。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2、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