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会议方式和表决权程序,处《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有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也称为特别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他决议,经出席会议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称之为普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分为普通事项与特别事项两类。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特别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2、(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4、(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十)修改公司章程;
12、(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3、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可以通过下列方式选举董事:
1、直接投票法。就是每一股份对于某一个董事只有一个表决权。
2、累积投票制。就是每一股份在选举董事时具有所欲选董事数的表决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05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3、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