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房屋时需要注意的情况如下:
(一)对房屋家具设施进行清点检查。
(二)了解房东个人情况及该房产产权的情况。
(三)仔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1、承租人可以转租房屋的情形有:
2、一:转租须经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转租已不属于正常使用的范畴,必须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否则无效。
3、二:转租的租金不得高于原租金,确实需合理提高,提高的收入应交给房屋所有权人。租金是房屋的收益,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取得。凡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而转租的,或谋取租金差价的转租,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并可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4、【法律依据】
5、《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房屋承租权是指房屋出租人以口头或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与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权利。是日常生活中不动产交易的一种主要形式。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分为住宅用房租赁和非住宅用房租赁;按照房屋的所有权性质,分为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按照房屋的租期是否确定,分为不定期租赁和定期租赁;按照当事人的国籍,分为国内租赁和涉外租赁。
2、房屋承租权优先于所有权得到法律保护。一方面体现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使承租权不仅及于承租双方还及于不特定的第三人。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租赁关系对于租赁物的受让人仍然有效,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另一方面体现在确立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些规定保证了房屋承租人的权利。
租赁房屋被卖能继续承租。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在先于出租人与房屋的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在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之前,承租人已经享有了对租赁房屋的使用权。则租赁房屋的买受人在决定购买该租赁房屋之时便已经知道租赁房屋的租赁情况,其应当接受房屋当前的租赁状态,继续履行原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