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儿媳女婿有赡养义务吗:
没有。子女对父母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岳母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国家鼓励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赡养义务。儿媳、女婿都不是公、婆和岳父岳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但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一般来说,丧偶儿媳对公婆没有赡养的义务。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是以婚姻关系为纽带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属于姻亲关系,相互之间并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说他们之间也就没有赡养、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一般也不发生法定继承关系。
2、但是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说,这是我国继承法的独创,是世界继承立法中唯一有此规定的国家。
上古汉语称呼儿子的妻子为“妇”。从魏晋南北朝称呼儿子的妻子为“新妇”。唐末开始称呼儿子的妻子为“息妇”,后来演变为“媳妇”,并在书面语言中替代“新妇”。“新妇”还广泛存在南方方言中,并出现在南方作家带有方言色彩的作品中。
1、衣服、包包。正所谓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更何况是天生爱美的女人呢。一件合身的衣服可以时时刻刻提醒婆婆“这是我儿媳妇给我买的”,这必然会给你加分不少。
2、首饰。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首饰可不是镶钻发光的首饰,相反的,一般中年妇女都成熟,收敛低调的多。一般来说,玛瑙,玉石,金银可能更加令她们开心。
3、保健商品。随着年龄的增加,人们自然而然的也会对健康越来越关注。这时候,一份保健品可能会让她们兴奋不已。一套按摩仪,泡脚盆可能也是比较好的选择。
4、创意实用:方便婆婆做家务,就可以送给她一个扫地机器人,或者收纳器具,一个厨房油烟清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