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离婚不可以实现对外避债。对于采取假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夫妻双方主张债权,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法律依据】
3、《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者双方的某种需求,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同时商定,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假离婚”伴随着房屋拆迁、购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解决孩子上学等问题而产生。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我国法律并不存在所谓“假离婚”之说,只要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就是真离婚。双方一旦离婚,当事人可能会面临情感和法律的双重风险。因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利用假离婚不仅逃避不了债务,如果存在隐匿财产或者逃避强制执行等行为,严重者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债务人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院可以对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其转移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般来说,假离婚买房的行为是不违法的,但是,可能会面临一些不利的后果。
考虑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因此应该有一个前提,也即夫妻有一方名下有一套或多套房产。因此,在双方离婚之后,名下没有房产的一方重新购房产,其登记所有权人只能是一人,另一方是不能成为共有人的,也即房产证是办理购房一方的名下。如果双方事后因这套房产产生纠纷而诉诸法庭,显然对于房产的权属问题,房产的登记所有权人是占据有利条件的,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或共同出资人,亦或法庭调查核实清楚双方”假离婚“的背景而考虑此实际情况判定房产仍为双方共有,则不是登记所有权人的另一方很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