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地址确认书首次被提及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载明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关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首先,虽然该确认书是在冠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之名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但是法院若采直接送达方式同样可以依据送达地址确认书记载的地址予以送达。其次,依据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地址可以邮寄的材料种类应当为民事诉讼的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作出后,要进行送达,送达后才能生效。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是指的邮寄送达,公安司法机关通过邮局诉讼文书用挂号方式邮寄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在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不成的情况下,就会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法院会向当事人填写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则视为已收到法律文书。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
行政送达、公告送达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送达人属于法院、检察院等政府部门人员。送达人签名是送达程序中的一种特别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在送达法律文书过程,本应由被送达人签收的,被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在有人见证的情况下,可以签名并注明情况,法律文书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中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