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如果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法律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7、营养费;
8、丧葬费;
9、被扶养人生活费;
10、死亡赔偿金;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如下:
1、按《交通法》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先由机动车在交强险分项赔偿责任额度内全额赔偿对方损失。被保险人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额度为: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
2、交强险赔偿完毕后如仍有不足部分再根据责任比例划分各自由商业险或自行承担;如果双方分别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则按责任比例37分担这部分赔偿费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