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会议类型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1、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议事规则: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于尚未形成会议召开方法,故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6、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7、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1)有限责任公司表决,并没有规定必须1/2通过有效。事实上,股东是可以自由约定的。
(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其它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此外,股东会决议生效不能有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如下: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派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本公司年度初步及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5、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采纳以外的其他事项。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