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公司协议主体是个人。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有偿转让和国有企业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有偿转让是出让持股权,出让主体只能是管理者或持股者,企业本身不能成为收购兼并的出让主体。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1、协议收购是一种收购方式,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场所之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就股票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相对公开市场而言,而非黑市交易),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的控股或兼并目的。
2、【法律依据】
3、《证券法》第89条第二、三款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是不可以兼并收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交易场所不同:要约收购只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协议收购可以在之前交易所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2、收购条件不同: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如果想要继续收购就要采用要约收购的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而协议收购的对收购人所持有股份的比例无限制。
3、收购人的态度不同:协议收购通常是善意的,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要约收购又被称为敌意收购,要约收购的对象则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
4、适用的对象不同:要约收购中收购倾向于选择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购难度。协议收购多选择股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目标公司,以较少的协议次数、较低的成本获得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