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但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一)遵守公司章程;
2、(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三)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4、(四)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
5、(五)追加出资义务。
6、(六)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8、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9、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10、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性质的法人,如果股东人数过多,其人合的性质便会减弱,同时股东人数多了之后,其资产规模一般相应扩大,对其的监管也不能再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