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是:
2、(1)国家机关用地。
3、(2)军事用地。
4、(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5、(4)城市公益事业用地。
6、(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7、【法律依据】
8、《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4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包括:
2、(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国家机关用地是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用地。
3、(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业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是指给排水、环境保护、供电、通信、煤气、道路桥梁、消防保安等设施用地,城市公益事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