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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子女迁北京户口的条件 父母条件相同的子女归谁抚养

时间:2023-09-08 来源:互联网 作者:祭奠

1、子女需要有独立户口,注意不是集体户口;

2、子女拥有北京房产,可以是共有;

3、子女拥有北京非农业户口,并且是独生子女;

4、父母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

5、父母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如果没有退休证,需要依据办理民警要求提供对应证明材料。有可能需要进行公证。

随子女迁北京户口的条件

父母条件相同的子女归谁抚养

1、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法律依据】

3、《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4、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5、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6、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继子女的继承条件

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继承关系确定的具体条件有以下几个:

1、积极条件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2、消极条件

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具体包括: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绝对丧失。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子女丧失继承权的条件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