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符合《商标法》规定或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1、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但注意要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2、【法律依据】
3、《商标法》第34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4、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5、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7、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驳回是商标驳回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有违商标法不予注册。
商标驳回有以下类型:
1、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2、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
3、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
4、商标局异议裁定;
5、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
6、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驳回复审可以检查被驳回的原因,检查商标是否已经被他人注册过,商标是否近似,商标名称是否属于行业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商标是否缺乏显著特征。
根据《商标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