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抚养子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子女到18岁,子女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子女在已满18周岁的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则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1、如果双方同意,孩子可以轮流抚养,时间由双方协商。
2、【法律依据】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1、抚养孩子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但在特殊情况下虽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
2、【法律依据】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4、(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5、(2)尚在校就读的;
6、(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