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申请公证的文书等。

1、当事人向继承人住所地、遗产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
2、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3)亲属关系证明。
(4)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受理。
4、公证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5、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当事人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到公证书领取办理完毕的公证书。
对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进行公证的,当事人需要到交通事故发生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1、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