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按权责发生制暂估收入,并确认销项税额,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暂估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次月冲回:
借:应收账款—暂估收入(负数或红数),
贷:主营业务收(负数或红数),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负数或红数)。

暂估收入要交税,因为暂估收入满足会计实现收入的条件,所以也满足税收的条件。
会计上不存在暂估收入的业务和规定,只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规定,就要确认收入,而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否则,即使开具了发票,也不能确认收入。
增值税法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未对收入确认条件作出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条件,其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趋同。因此,我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所称暂做收入,是“会计上已做销售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尚未开具发票时,可以先对收入进行暂估,其暂估的分录和正常销售时的分录一样,
借:应收账款—暂估,
贷:主营业务收入—暂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般暂估后,企业需要在下个期间做相反的分录进行冲减,然后按实际金额入账。
借: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