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票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纳税,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政策依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以及(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股票实际转让月末,产生转让收益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二)、股票实际转让月末,产生转让损失分录: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三)、交纳增值税分录: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四)、如果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有余额,则需做相反分录结转。
1、股票实际转让月末,产生转让收益分录如下,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股票实际转让月末,产生转让损失时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3、交纳增值税分录,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