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时间以及条件上的限制是,签订离婚协议后是可以再推翻的。如果一方当事人能证明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方当事人对其使用了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有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2、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不予办理。
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不予办理。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胁迫”的认定标准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因此,签订离婚协议中的胁迫行为,也应符合上述要求,即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取决夫妻双方是否办理登记离婚手续。以协议离婚为目的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置条件。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情况下,达成的离婚协议并没有发生效力,对夫妻双方都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这种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不能作为处理离婚案件直接证据,可以间接证明夫妻财产情况和双方意愿。因此,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取决夫妻双方是否办理登记离婚手续。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