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通常情况下是不用承担公司的债务的,但特殊情况下要承担债务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挂名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虽然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但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有其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
3、《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被起诉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的,除非股东存在相应的过错。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实缴出资,股东就以自己认缴的股权份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但是,如果恶意利用有限责任的外衣来规避责任,也可以穿破有限公司的外衣而追及到股东。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里的公司倒闭是指公司破产,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