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公证,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1、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2、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1)本人的身份证件;(2)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夫妻一方死亡证书;(3)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涉外婚姻要注意的有:
1、熟悉有关法律。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可能是不同国籍的人;
2、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各国的婚姻法律有所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就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
3、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根据《婚姻法》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