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离婚案件中,有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1.转移已有存款;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3.私自出售房屋;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5.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等。

恶意转移财产是指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所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行为。
对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般离婚案件中可以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有:
1、转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5、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等。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法院认定转移依据是在短时间内有大额资金的进出,且该类资金的进出与事件前后前差异是很大的。比如说对于银行存款认定转移资产的行为:
1、短时间内有大额资金的进出。
2、且大额资金的进出不能做合理解释。
3、该笔大额资金的进出与离婚前的流水相比是明显异常的,即大额资金的进出不是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