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撞死人强制险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得出,无证驾驶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不免责,因此,无证驾驶撞死人交强险在人身损害的范围内赔偿。

无证驾驶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免去的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不免责,所以无证驾驶撞死人交强险在人身损害的范围内赔偿。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交强险以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基本赔偿为首要宗旨,具有公益性。因此无证驾驶撞死人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