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买卖无效。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必须与宅基地上的房产一起流转,而且要在本集体内部流转,空白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和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宅基地使用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应相同,我国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申请是以户为单位,户内所有成员对所申请的宅基地享有同等使用权,一般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是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但未成年人除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