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本问题由高顿CPA研究院首席专家、上海财经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叶朱老师为您解答!物权的变动方式有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物权的变动又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物权变动的原因分为两大类: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二、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1.基于事实行为2.基于法律规定3.基于公法行为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一、变动样态变动样态有物权的发生(即物权的原始取得、物权的继受取得)、物权的变更、物权的消灭。二、变动原因变动原因有三点:1.法律行为,2.事实行为与事件,3.公法行为。
物权基本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物权的内容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物权的分类物权又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本权与占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