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事项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等。

行政赔偿不属于行政裁决的范围。法律规定,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等。
不服仲裁裁决的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如对水污染赔偿的裁决:《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