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对出售房屋的规定是: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的条件:
1、房屋租赁期间,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2)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改建、扩建、拆除重建,原租赁合同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适用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变更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的责任是: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3、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管局管。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对全市单位自管房进行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安置动迁管理。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确权发证,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