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公共租赁住房在没有购入之前,是不归个人所有的,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是政府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的,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退休老人及残疾人等。或是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1、公有住房中包含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公共租赁住房即属于第一种。
2、另外,公有住房租金还具有相应减免规定,公有住房月标准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请减免,但住房建筑面积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标增收租金不予减免;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上一年实付租金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等。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