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就生效。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简单而言,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但质权于转移质物之时起才生效。

质押权生效要件具体有以下三条,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不同的权利质权设定和生效要件是: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的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首先,债权须合法有效。
其次,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再者,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债权应具有特定性。
最后,用于质押的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