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组织和制度形态,基金会不同于政府、企业,也有别于一般的非营利组织,公益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基金信托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
1、公益性
基金会的公益性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基金会源于捐赠,是公益捐赠的制度化和组织化形式;二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宗旨;三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用途,通过各种项目活动使特定群体和整个社会受益。公益性决定了基金会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益组织。
2、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体现在基金会的运作管理及其相应的制度规范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存在非营利的分配与收入约束机制,要求基金会的捐赠人、实际受托管理者不得从基金会的财产及其运作中获得利益;二是存在非营利的组织运作和管理机制,要求基金会具备有效规避较高风险与较高回报的自我控制机制;三是存在非营利的财产保全机制,要求基金会不得以捐赠以外的其他方式变更财产及产权结构。

1、基金存在本金亏损的风险,同时基金也不会保证本金,投资者的盈亏状态随着基金净值的波动而改变。
2、但是不同类型基金亏损本金的大小不同。通常我们依据标的物的种类来划分基金的类型,在风险大小上,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在混合型基金的内部,偏股型混合基金的风险平衡型混合基金偏债型混合基金。
3、除了依据标的物来划分,基金还可以分为私募公募,场内场外两种,整体来看私募基金风险要高于公募,场内场外则不好说。
4、除了通过基金的类型来认识风险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基金的名称来认识,当基金属于同一类别的情况时,一般基金名称有“成长”“进取”这些字样的基金风险都会高一些。
1、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真正意义上,以家族传承为宗旨的家族基金会尚无法创设。就现实而言,人们常常把那些由个人捐资设立,用于公益事业的基金会也叫做家族基金会。
2、然而,即便这种基金会恐怕也只能叫做家庭基金会,而不是家族基金会。因为这些基金会仅仅为某个人,或某个小家庭把控,而不是整个家族集体性控制。如果主要股东间能够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具有相互继承的关系,则为家庭企业;如果主要股东间存在不具有相互继承,但尚在中国传统的“五服”之内的亲属关系者,则这样的企业基本可称之为家族企业。
3、如果企业的主要股东间共一个姓氏,存在久远的亲缘,但已超出了“五服”的范畴,则按照中国的传统文化,这样的企业大概可称之为宗族企业了。
4、如果能够很好的区分家庭企业和家族企业,正确理解了家族企业的定义,那么,我们在设计家族基金会时,就不容易局限在家庭的关系内去考虑问题。
5、而基于整个家族、甚至宗族利益设计出来的基金会,个别人的利益和作用显得就不是那么重要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架构科学、制度严谨,这样的基金会应当能够赢得更加长久的生命力。
1、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2、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3、(一)名称及住所;
4、(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5、(三)原始基金数额;
6、(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7、(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8、(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9、(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10、(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11、(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