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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所称的单位负责人都有那些 地方性会计法规属于会计法律吗

时间:2023-07-26 来源:互联网 作者:巧荣

《会计法》第五十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等。

会计法所称的单位负责人都有那些

地方性会计法规属于会计法律吗

一、地方性会计法规不全部属于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只有其中用于调整会计关系的地方性会计法规才属于会计法律制度。

二、地方性政府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和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三、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会计法什么时候颁布

最新(截止2015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2000年7月1日颁布生效。当前(2015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的,并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生效。

会计法的修订什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