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交纳时间是每年的10月份。如果应纳房产税较多,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两次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一次缴纳,纳税期为每年的10月份。
【法律依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1,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2,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使用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3,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
4,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使用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