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是指为设立一家股份公司而发生的成本,包括法律费用、发起人费用以及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等。
新会计准则,将开办费支出,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而是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国税函[2009]98号文的规定执行。因此在企业未生产经营之前的发生的开办费,是不作为当期亏损,因此在所得税汇算时,应将已作费用的开办费纳税调增,同时作好备查登记,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时可选择一次性扣除。

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核算。账务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库存现金等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发生开办费的时候: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等。
筹建期开办费的账务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库存现金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