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把税控系统的费用填写在增值税附表四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栏次的本期发生额、本期应抵减税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栏次,抵扣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买金税盘等税控设备及其服务费支付的款项,按现行税法可以在增值税缴纳时,可以全额抵扣,其分录分为2个步骤,
1、企业支付购买税控设备的款项时,其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银行存款等。
2、实际全额抵减税额时,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税费减免。
购买税控盘抵减增值税账务处理:
收到税控盘发票并支付款项的时候: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银行存款,
实际抵减增值税的时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借方蓝字,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借方红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税控盘480全额抵扣分录: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480,
贷:银行存款 480,
实际抵减的时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480,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48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